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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倾倒、存贮废弃物批准

办事指南

办理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水和生态环境处、各区县环境保护局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  68717204

东城区金宝街52号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65258800-8202

西城区金融街,与广宁伯街路口以南60路东西城区经济服务大厅  88087501

崇文区珠市口东大街10-1  67110088-3281

宣武区南菜园街51号宣武区政府2号楼1  83975599

朝阳区农展南路5  65947134

海淀区阜石路甲67号三楼99100号窗口  68465956

丰台区菜户营乙360  63394459

石景山区八角西街北口12号行政服务大厅  68862961

门头沟区剧场东街11  69859428

房山区燕房路48  80342349

通州区新华大街140号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69514027

顺义区府前西街铁路桥西  69423325

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5  69741630

大兴区新华大街315号行政中心2  81296041 81296042

平谷区平谷镇建设西街5  69961261

怀柔区开发路中段33号综合行政服务大厅  69867712

密云县新东路,新东环岛西北侧  69069651

延庆县东外大街70号县工商局一层  69140541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管委会  67881471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3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

一、20个工作日

二、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进行的项目,时限与其一致。

办理程序:

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做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以许可的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46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办理条件:

一、倾倒、存贮建筑渣土和拆迁渣土的低洼场地

1 处于各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重点区域之外;

2 取得当地规划部门的用途证明;

3 场地具备推土机械设备、夜间照明条件;

4 场地需进行围档,具备场地平面图、进出场平面图、场区区域界定标识;
5
有专人负责场地管理和卫生保洁,进出道路必须进行硬化,控制扬尘,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指导运输车辆在指定的地点倾卸;

二、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的低洼场地,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条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倾倒、存贮建筑渣土和拆迁渣土的低洼场地

1 申请人对拟用场地的所有权证明

2 当地规划部门的用途证明

3 场地平面图、进出场平面图

4 控制扬尘、保持环境清洁的管理实施方案

三、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的低洼场地,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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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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