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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管理处、各区县环境保护局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68466300
东城区金宝街52号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65258800-8202
西城区金融街,与广宁伯街路口以南60米路东西城区经济服务大厅 88087501
崇文区珠市口东大街10-1号 67110088-3281
宣武区南菜园街51号宣武区政府2号楼1层 83975599
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 65947134
海淀区阜石路甲67号三楼99、100号窗口 68465956
丰台区菜户营乙360号 63394459
石景山区八角西街北口12号行政服务大厅 68862961
门头沟区剧场东街11号 69859428
房山区燕房路48号 80342349
通州区新华大街140号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69514027
顺义区府前西街铁路桥西 69423325
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5号 69741630
大兴区新华大街3段15号行政中心2楼 81296041 81296042
平谷区平谷镇建设西街5号 69961261
怀柔区开发路中段33号综合行政服务大厅 69867712
密云县新东路,新东环岛西北侧 69069651
延庆县东外大街70号县工商局一层 69140541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管委会 67881471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至12:00、13: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以许可的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办理条件:
1、拟拆除或者闲置设施处置的污染物有妥善的处置方法并且满足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2、拟拆除或者闲置设施处置的污染物不再产生。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申请表; 3、拟拆除或者闲置设施处置的污染物处置方案; 4、处置方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达标排放的检测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