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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名称:

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12条第3

许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根据上述规定,本项许可待具体办法颁布后公布实施。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示范文本:

审查方式:

许可程序:

工作时限:

许可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变更:

许可延续:

办理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  6846630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3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83564号
版权所有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维护单位:北京市环境信息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邮编:10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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