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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管理处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6846630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至12:00、13: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
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12条第3款
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根据上述规定,本项许可待具体办法颁布后公布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