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行政办事事项目录 * 危险废物贮存超过一年的审批

许可事项名称:

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贮存的审批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许可条件:

1、申请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贮存条件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3、因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检修、改造,申请单位许可证被暂扣、停产限期整改或其他原因,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造成危险废物必须进行贮存的;

4、申请贮存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北京市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贮存的申请表

3、危险废物贮存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危险废物贮存的安全保证措施或方案(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贮存容器或设施照片)

示范文本:

行政许可申请表

北京市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贮存的申请表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实地审查

许可程序:

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签署同意意见;

不予行政许可的签署不同意意见,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变更:

许可延续:

办理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固体废物和噪声管理处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固体废物和噪声管理处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  88423743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3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83564号
版权所有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维护单位:北京市环境信息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邮编:100048
建议分辨率采用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