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职责
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44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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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依据名称 |
制定、颁布机关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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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9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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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4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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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0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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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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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5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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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3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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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3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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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3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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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国务院 |
1994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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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9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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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 |
2000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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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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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3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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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3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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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200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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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国务院 |
2005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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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
国家环保局 |
1987年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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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环保局等 |
1990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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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
国家环保局 |
1991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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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
国家环保局 |
1992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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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
国家环保总 |
1992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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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
国家环保局 |
1997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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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国家环保总局 |
1999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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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国家环保总局 |
2001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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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
国家环保总局 |
2002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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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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