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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11-26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文件

京公法字〔2008218


  

 

关于查处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案件

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公安局天安门、西站、开发区、燕山、清河分局,各分县局,各区、县环保局:
    为及时查处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案件,保护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规定,现就该类案件的管辖、认定和有关工作机制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违反《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管辖。
    二、公安机关在查处“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案件时,一般不需要进行噪声监测。
    有两名以上居民(不同住户)证实,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该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即可认定为“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
    确有必要进行噪声监测的,由环保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三、各级环保部门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及时沟通;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移交。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发挥职能作用,主动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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