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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审批项目审查

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二)《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三)《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第41

审查主体: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审查办理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噪声管理处

审查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  88423743

审查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3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审查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审查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许可事项实施主体:

国家环境保护部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一式三份,并加盖申领单位印章;

(二)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一式三份;

(三)进口废物利用单位有效的年检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或副本;

(四)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现场核查

程序:

申请、接受资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附:国家环境保护部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审批流程图)

工作期限: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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