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第二次联席会议,会议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36号)和国务院六部委《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05〕79号)文件要求,讨论并通过了北京市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考核办法共设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控制三方面十四项指标,决定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会议还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36号)要求,确定了信息报送的内容、时限。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北京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专办发〔2005〕1号),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对照考核指标进行自我测评,按时报送考核所需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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