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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与管理的通知
  2006-10-30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06190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与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的环境管理,规范进口废物审批,杜绝非法倒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等违法行为,防止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过程造成环境污染,现对我市进口类废物审批与管理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按照国家规定,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按年度申请,北京市环保局进行预审。各利用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区县环保局递交《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提出初审申请。初审通过后方可向市环保局提交相关材料,通过审核后由市环保局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二、关于办理废物进口利用单位备案登记

按照国家规定,对进口废塑料和废五金电器类的利用单位应办理备案登记。各利用单位自1020日起,应到所在地的区县环保局办理备案登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试行)见附件1),并同时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备案登记。之后每年首次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同时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三、关于报送进口废物利用状况季度报表

各利用单位自1020备案登记起,向所在地的区县环保局报送2006年前三季度的进口废物利用状况汇总情况;200715日前报送第四季度的季度报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状况季报表》(试行)见附件2),同时报送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各利用单位应建立经营记录簿,如实记载实际进口、运输、利用和处置进口废物(包括不可利用残余物的流向)的情况。之后每季度结束的下一个月5日前报送季度报表。

四、关于加强单位内部的环境管理

各利用单位尤其是进口废塑料和废五金电器类加工利用单位,应对单位的许可证使用情况、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经常性自查,按规定报送进口废物利用状况的季度报表。每批次进口废物应通报所在地区县环保局,经同意后方可开箱进行加工利用活动。同时,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伪造、变造、倒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市和区县两级环保部门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并情况属实,将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吊销持有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

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试行)

2北京市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状况季度报表(试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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