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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名称: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机构委托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许可条件:

1申请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2申请企业通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

3申请企业的检测设备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具备与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检测监测系统联网的条件;

4申请企业须有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1名,每条检测线至少配备3名专职检测人员,与检测相关的人员应满足《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规定;

5满足《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复印件;

4、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5、检测工位设置平面示意图;

6、工作岗位设置及相关职责文件;

7、《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示范文本: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续延申请书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变更备案表

委托书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必要时实地审查

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核发委托书

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委托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变更:

企业地址、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交变更备案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法人发生变动的,机构类别升级、检测场地搬迁(迁址)、检验范围扩大、检测线数量增加、检测线重大技术改造等检测条件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出委托申请。

许可延续:

委托证书有效期满,法人、检验类别、范围、场地和检测线无变化,继续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应当于委托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续延申请,并提交续延申请书。

办理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排放管理处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排放管理处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  68717274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3: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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