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名称: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机构委托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许可条件:
1、申请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2、申请企业通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
3、申请企业的检测设备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具备与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检测监测系统联网的条件;
4、申请企业须有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1名,每条检测线至少配备3名专职检测人员,与检测相关的人员应满足《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规定;
5、满足《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复印件;
4、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5、检测工位设置平面示意图;
6、工作岗位设置及相关职责文件;
7、《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示范文本: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续延申请书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变更备案表
委托书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必要时实地审查
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核发委托书
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委托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变更:
企业地址、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交变更备案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法人发生变动的,机构类别升级、检测场地搬迁(迁址)、检验范围扩大、检测线数量增加、检测线重大技术改造等检测条件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出委托申请。
许可延续:
委托证书有效期满,法人、检验类别、范围、场地和检测线无变化,继续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应当于委托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续延申请,并提交续延申请书。
办理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排放管理处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排放管理处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68717274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3: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