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名称:
机动车达标排放行驶许可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许可条件:
在用车:
1、 车辆车况基本符合出厂要求,排放控制装置完好,排放控制系统工作正常;
2、 没有未接受处理或未执行的机动车超标违法行为的记录;
3、经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的机动车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北京市执行的相应机动车排放标准。
初次在京领取牌照车辆:
1、 机动车及其排放控制系统和装置与我市机动车环保目录一致;
2、 不在我市机动车环保目录上的,经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的专门机构进行车辆排放检测,符合北京市执行的相应机动车排放标准;
3、 国家规定的非免检车辆,经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排放检测,符合北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在用车:
1、 出示车辆行驶证
2、 机动车排放外观检验登记表(当时领取)
3、排放检测合格报告单(车辆排放检测合格后领取)
初次在京领取牌照车辆:
1、 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
2、 环保检测审核通知单(不在北京市环保目录内的车型)
3、 机动车排放外观检验登记表(当时领取)
4、 排放检测报告单(按国家规定需检测车辆)
示范文本:
审查方式:
形式审查
许可程序:
审查提交的材料、必要时现场核对车辆、符合规定发放环保合格标志
工作时限:
当场办理
许可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环保标志(有效期见标志说明);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变更:
许可延续:
许可有效期届满前,车主在有效期截止月份对车辆进行排放检测,合格后,领取环保标志,条件和程序同[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
办理机构:
受北京市环保局委托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机构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机构名单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部分检测场周六上午半天(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时间请电话咨询相关检验单位)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