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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名称:

机动车达标排放行驶许可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许可条件:

在用车:

1 车辆车况基本符合出厂要求,排放控制装置完好,排放控制系统工作正常;

2 没有未接受处理或未执行的机动车超标违法行为的记录;

3、经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的机动车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北京市执行的相应机动车排放标准。

初次在京领取牌照车辆:

1 机动车及其排放控制系统和装置与我市机动车环保目录一致;

2 不在我市机动车环保目录上的,经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的专门机构进行车辆排放检测,符合北京市执行的相应机动车排放标准;

3 国家规定的非免检车辆,经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排放检测,符合北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在用车:

1 出示车辆行驶证

2 机动车排放外观检验登记表(当时领取)

3、排放检测合格报告单(车辆排放检测合格后领取)

初次在京领取牌照车辆:

1 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

2 环保检测审核通知单(不在北京市环保目录内的车型)

3 机动车排放外观检验登记表(当时领取)

4 排放检测报告单(按国家规定需检测车辆)

示范文本:

审查方式:

形式审查

许可程序:

审查提交的材料、必要时现场核对车辆、符合规定发放环保合格标志

工作时限:

当场办理

许可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环保标志(有效期见标志说明);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变更:

许可延续:

许可有效期届满前,车主在有效期截止月份对车辆进行排放检测,合格后,领取环保标志,条件和程序同[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

办理机构:

受北京市环保局委托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机构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机构名单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部分检测场周六上午半天(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时间请电话咨询相关检验单位)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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