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行政办事事项目录 *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备案

事项名称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备案

办事指南

办理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辐射安全管理处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    88424184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要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 按规范填写完整已获批准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一份)。

2. 注明交接日期的转让双方的有效交接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

3. 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4. 放射源编码卡、密封放射源出厂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备案内容在已批准范围内。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工作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1.审批材料完整、正确、有效。

2.存档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 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第二十一条

2. 国家环保总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表格下载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83564号
版权所有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邮编:100044
建议分辨率采用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