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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辐射安全管理处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88424184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至12:00、13: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8条第2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20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6条
办理条件:
申请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二)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三)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转入单位在北京辖区内的,由转入单位于转让前向北京市环保局提出申请(注:分批次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转入单位可每6个月申报一次),并提交以下材料:
1、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一式6份);
2、转入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双面复印,加盖单位公章);
3、转出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双面复印,加盖单位公章);
4、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5、转入单位对放射源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即废旧放射源处理方案),加盖单位公章。
注:提交的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所有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