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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固体废物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固体废物管理办公室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68457307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至12:00、13: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申请、审查申请材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予以受理、审查、征询移入地环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决定予以许可或者不予以许可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收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办理条件:
1、本市不具备安全处置所转移固体(危险)废物的能力或接收地处置该固体(危险)废物技术合理性、适宜性强;
2、接收单位具备处理能力、有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并同意接收;
3、经固体(危险)废物接收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北京市固体(危险)废物移出申请表
3、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有资质的环保检测机构出具的危险废物成分含量全分析报告
5、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6、危险废物转移的安全保证措施或方案(运输单位和车辆的运输资质证明材料、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方案,运输工具照片) |